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16】31号)

来源: 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7-11-29 点击:1857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7-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牧【2016】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氯化钠是饲料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饲料添加剂。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持召开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盐业专题),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食盐,既要保证放活放开,又要加强监管,防止流入食盐市场。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切实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加强生产监管。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农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把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准入关,坚决淘汰条件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加强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获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严格履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包装标识、销售信息记录等质量安全管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流向可追溯。指导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获证生产企业建立用户评价制度和“产品仅限于饲用”的告知制度。

  二是加强经营监管。针对辖区内饲料经营门店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营者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来源和去向信息。指导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经营者针对购买者建立“产品仅限于饲用”的告知制度。严肃查处购销无证无号产品或对产品进行拆包、分装、再加工、添加其它任何物质的行为。

  三是加强使用监管。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进货查验和检验制度,如实记录产品使用情况,严肃查处使用无证无号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四是加强部门协作。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中,要对流入食盐市场问题给予重点关注,收到盐业等有关部门通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涉嫌将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要积极支持开展追查,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加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管既是保障饲料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努力确保监管到位。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我部畜牧业司饲料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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