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北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11-29 点击:1321
各市、州、县粮食局:
2016年3月,《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的修改情况进行了集中发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改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修改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粮食局对《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鄂粮食文〔2010〕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印发各地,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同时,《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鄂粮食文〔2010〕2号)予以废止。
湖北省粮食局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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