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7〕42号)

来源: 农业部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11-27 点击:2065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11-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科〔2017〕4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的要求,为落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国污普〔2017〕4号),推进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调查,农业污染源普查是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农业资源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农业源污染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准确判断我国当前农业环境形势;有利于推动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农业绿色发展,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农业污染源普查涉及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秸秆、地膜等诸多方面,污染来源面广,普查工作量大、技术难度大,任务要求高,各地要增强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认识,做好组织,充实力量,切实把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任务完成好。

  二、明确普查目标任务

  (一)普查目标

  本次普查要摸清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和产排情况,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掌握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流失量、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查清地膜的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的产生量和利用量。获取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建立农业污染源资料档案,完善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监测管理平台,为做好农业污染源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明确农业污染源排放规律和主要影响因子,阐明农业污染物的动态变化趋势和分布特征,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产业布局,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普查对象

  本次普查对象为种植业源、畜禽养殖业源、水产养殖业源以及地膜、秸秆和农业移动源。其中,种植业源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畜禽养殖业源主要包括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产生量和水污染物排放量;水产养殖业源主要包括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等养殖条件下,鱼、虾、贝、蟹等主要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地膜主要包括不同农业区域和不同作物的使用量、残留量、回收利用量及分布特征;秸秆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甘薯、大豆、花生、油菜、棉花、甘蔗等作物的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和利用量;农业移动源主要包括农业机械、渔船等非道路移动源。

  (三)普查任务

  本次借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经验,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农业污染源普查内容重点包括种植业源、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水产养殖业污染源、地膜、秸秆等五个方面,同时提供与污染核算相关的农业机械和渔船数据,并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种植业及畜禽养殖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核算和典型流域农业源入水体负荷研究等工作。其中:

  1.种植业源。开展生产情况,农药、肥料使用情况调查;开展总氮、总磷、氨态氮等涉水污染物流失量监测。

  2.畜禽养殖业源。开展畜禽种类、养殖情况、粪污产生和处理情况调查;以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粪便污水产生量、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

  3.水产养殖业源。开展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以及饵料、肥料、渔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调查;以水产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养殖换水量及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

  4.地膜。开展不同农业区域、不同作物的地膜使用量、覆盖周期、覆膜种植比率、田间覆盖率、覆盖作物类型及方式等基本信息调查;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农田地膜当季残留量、累积残留量监测。

  5.秸秆。开展不同作物种类、不同区域的产生量、可收集量,以及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量调查;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秸秆草谷比、秸秆可收集量监测。

  三、抓好任务落实

  我部成立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推进工作组(以下简称“推进组”),负责与环境保护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方案审批、督导检查等工作,组织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科技教育司,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培训、数据汇总、报告编制等工作。

  各级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和办公室,按照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和协调本辖区的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省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加快推进市(县)级普查工作落实,并将普查机构组建等相关文件及时报送推进组办公室;同时受我部委托,实施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抽样调查与原位监测。

  县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涉农乡(镇、街道)、县(市、区、旗、农场、团场)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地膜、秸秆基本情况表统计汇总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入户调查。

  我部成立专家组,负责全程技术支撑。各地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需要建立技术专家组,负责本辖区农业污染源普查的技术支撑。

  各地积极组织普查队伍,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对调查、采样、检测、数据录入等工作内容,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可采用购买社会化服务形式完成。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四、重点抓好普查前期工作

  农业污染源普查时间紧、任务重、头绪多,各地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要积极推动普查工作落实,近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编制方案

  推进组办公室抓紧细化完善《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与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抓紧组织专家论证,并印发各地执行。各地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即将印发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抓紧起草编制本区域的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

  (二)争取专项经费

  本次普查划分为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其中,中央事权负责农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测算,抽样调查,数据汇总,质量控制,宣传培训与指导等。

  各地应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国污普〔2017〕3号)抓紧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申请地方普查专项经费。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加密调查、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组织,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购置,普查表的印制、普查资料的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

  (三)做好普查试点

  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种植模式等,在全国选择7-9个典型区域开展农业污染源普查试点验证,检验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普查调查表格和调查内容的可填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四)做好宣传动员

  各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切实加强监督指导

  (一)严格实施全程质控

  推进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农业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农业污染源普查全过程的“国家—地方—实施机构—实施人员”四级联动质控工作机制,组建质控专家组,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全程痕迹化管理,数据质量全程可追溯。

  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国家总体质控方案编制本区域质控方案,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组建质控队伍,认真执行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

  (二)加强普查培训

  推进组办公室负责对省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级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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