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7-11-24 点击:1454
各区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饲料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等3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7]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围绕饲料安全监管重点,我办制订了“2017年度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见附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数量
2017年度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总数为1380批次、项目批次。其中,农业部下达我市的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280批次;我市下达的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1100项目批次。
二、重点监测范围
(一)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许可证换证企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的产品。
(二)2015、2016年度抽检结果质量不合格企业的产品。
(三)2015、2016年度备案不通过企业的产品。
(四)不正常生产或有违规行为企业的产品。
三、组织与分工
(一)各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履行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在我办监测计划的基础上制定辖区饲料监测计划,并加强对饲料监督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应按照《2017年度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要求,组织并指导各区完成各项监督抽样工作,并将所抽样品送至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对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应依法及时查处。
(三)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按照《2017年度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饲料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按季度报送我办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可根据需要将部分检测工作委托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完成,但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管理规范”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出具检验报告。检测结果由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统一汇总。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四)各区饲料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做好本辖区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等单位的监督抽样和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工作,使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落到实处。
四、有关要求
(一)抽检样品具体送达时间:第一季度为3月10日以前,第二季度为4月20日以前,第三季度为7月20日以前,第四季度为10月10日以前;检测结果具体报送时间:第一季度为4月5日以前,第二季度为5月31日以前,第三季度为9月25日以前,第四季度为10月31日以前。
(二)有关抽检、检测及判定标准等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等3项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17]8号)要求执行。
(三)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本年度监测计划所需抽检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我市财政预算划拨。
(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加强饲料产品的全程监管,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惩治违法行为,净化饲料市场。
特此通知。
附表:2017年度上海市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二О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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