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0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食药监建〔2016〕95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1088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8-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建〔2016〕9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李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农业部答复如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日常监督、开展专项治理、强化宣传教育、密切部门配合等措施,持续推动包括餐饮安全在内的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的提升。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健全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食品安全依法治理的前提。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力推动修订、实施《食品安全法》,初步完成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起草工作,陆续出台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规章和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初步构建起了与新的《食品安全法》衔接配套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制度体系框架。

  二、注重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积极推动整合职能、组建机构、划转充实人员编制、设立基层派出机构的同时,注重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2015年1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科〔2015〕11号),提出建设的原则、目标和任务,明确各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布局原则和功能定位。2016年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6号),进一步要求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规范检验行为,优化检验流程,不断提高检验工作管理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还系统地组织开展了面向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专业人员的管理及技术培训。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政策及经费支持,加大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源投入、人才培养和软硬件建设,推动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持续提升。

  农业部组织实施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截至2016年,已投资129.12亿元,共支持建设了农业质检机构部省级116家,地市级340家,县市级2251家,加上各地自己建设的农产品质检机构,总数达到3332家,检测人员达到3.5万人,实现了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地市全覆盖和县级基本覆盖。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已初步形成,设施装备条件明显改善,检测能力迅速提升,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号),拟用5年时间,编制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目录,确定各类信息公开共享范围;结合食品药品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快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收集、管理与公开,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最大程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农业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督促各地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使信用状况成为各类准入门槛的基本内容。

  四、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重加强与农业部的沟通协调,在签署部门合作协议、联合印发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及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意见的基础上,推动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具体衔接机制,着力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注重建章立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先后印发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强化食用农产品入市监管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是强化监督抽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列入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组织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开展抽检。2015年,在总局本级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中,共抽检样品2900余批次,涉及淡水鱼虾、畜禽肉、畜禽内脏、新鲜水果、豆芽菜、鲜食用菌和鲜蛋等13类食用农产品,抽检指标涉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50余项,检出不合格样品96批次。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以水产制品为例,一方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水产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依法规范水产制品生产加工行为,监督企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原料进厂把关、严格生产过程控制、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另一方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如烤鱼片中河鲀毒素超标,立即采取措施,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处置,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五、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治理

  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多次针对食品安全重点区域、重点问题部署开展专项治理。

  (一)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为着力治理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完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2015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督促各地落实地方政府对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投入力度,充实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优化监管装备和监管资源配置;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大力发展农村舆论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充分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意见》要求,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食品加工小作坊、批发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农村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经营者和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农村集体聚餐等高风险业态为重点业态,以农村食品消费高风险时段和节日期间为重点时段,组织开展了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2015年,在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检查食品经营者441.8万户次,捣毁售假窝点385个,查处案件28921件,案值4612万元,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668.1吨,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86件。2016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6个省份的农村食品安全状况进行了抽查暗访。

  (二)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畜禽水产品行为,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6年8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5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为期5个月的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十二五”期间,全国农业部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出动执法人员1989万人次,检查生产企业1370万家次,查处问题23.8万起,清理关闭生猪屠宰场1107个。

  六、严惩违法行为,公开案件信息

  (一)不断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2015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4.78万件。针对餐饮服务环节存在的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打击餐饮食品非法添加罂粟壳专项执法行动,对35家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

  (二)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积极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沟通,密切配合,不断完善食品药品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机制。2015年1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针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通报、重大案件联合督办、案件信息联合发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责,细化了工作程序和措施。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大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与公安机关等建立衔接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刑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作用,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强化案件信息公开。在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把案件信息公开作为震慑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规范执行者的重要手段,健全公开机制,规范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并通过督查指导、考核激励等措施强力推进案件信息公开。截至2015年底,各省(区、市)均建立了案件信息公开网站,80%以上市、县建立了公开网站或公开渠道。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广泛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权威信息,威慑违法行为。先后发布了《关于35家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食品中检出罂粟壳成分的通告》等多起案件查处情况的通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七、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为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食药监食监三〔2015〕64号),规范抽检信息公布的原则、分工、内容、程序、频次、形式等,以全面客观呈现抽检情况,为消费者提供科学指引。

  目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建立每周公布抽检信息机制,同时公布合格产品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对不合格指标进行通俗易懂的科学解读,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化解公众不必要的恐慌。同时,加强对地方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的督促指导,统一公布内容、形式,强调公布程序和审核机制,指导地方建立公布专栏,增强公布的时效性,加强公布后的舆论引导和风险解读。

  农业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开设了“农安信用”专栏,集中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每年4次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八、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一)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工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均明确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须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直将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情况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办法和抽查考核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考试题库。

  (二)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中国医药报、医药经济报、中国食品安全报、南方周末等媒体编发深度报道文章,宣传《食品安全法》。指导中国经济网举办《食品安全法》专题论坛,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解读。举办“微言新修食安法”网络宣传活动,依托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有奖竞赛、在线解答、专家微访谈、创意漫画设计等活动。联合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法》普法活动,进行系列解读,并将活动列入全国普法办“七五”普法计划。制作专题宣传片,提供给各地和有关媒体进行宣传。按16个大类,组织印制卡通形式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分类解读”图书,分发给各地。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学校、社区、农村,持续开展了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重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提振百姓消费信心。与新浪、搜狐、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合作推广《食品安全风险解析》,已发布43期。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组合作拍摄针对饮料含肉毒杆菌的辟谣节目;联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财经频道、国际频道等多个重要栏目,围绕春节食品安全督查、“明厨亮灶”、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等共同制作电视节目。指导中国食品报、新华网、中国医药报等联合开展“食品安全中国行”系列采访活动,刊发报道数千余篇。

  九、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衔接配合,努力实现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重点治理农药兽药违禁使用、残留超标、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继续加大对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推动建立国家、省、市、县的“四级联动”抽检机制,及时发现并防控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

  (二)加强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督促各地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要求,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惩戒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托现有检验检测机构,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加强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加强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为强化行政监管和打击食品药品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力度,逐步建立农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引导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密切部门配合,共同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五)加强两法衔接。完善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信息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细化案件移送流程,统一证据标准,完善涉案物品处置机制,提高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水平。

  感谢您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010)8833111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29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