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6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食药监建〔2016〕42号)

来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7-10-26 点击:1285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8-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建〔2016〕4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任武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收悉。现会同农业部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难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见;协调处置热点问题;严格对各省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强化“四有两责”,督促落实属地责任。食品安全城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范围不断扩大。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办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在《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6〕30号)中提出,要发挥好各级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健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下一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督促地方政府强化食品安全办建设,更好地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

  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努力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相关部门抽检检测的情况看,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源头污染依然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风险隐患。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必须首先在防范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上下功夫。

  农业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控制剧毒农药和高残留农药使用,加强食品安全的源头监管。一是积极推进《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工作,设立了农药经营许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等制度,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淘汰了六六六、滴滴涕等39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对设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建立健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断完善农药安全使用准则。截至2015年底,已制定、审定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达到5222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常用农药和主要农产品。2015年制定了《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计划到2020年我国农药残留标准达到1万项,基本健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四是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组织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将抗菌药物、激素类药物列入处方药管理目录,要求必须凭执业兽医的处方才能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五是加强兽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和指导,陆续发布了禁限用兽药清单、兽药休药期规定等安全使用规定,以多种形式向养殖者宣传、告知安全用药知识。六是加强兽药监督执法工作,开展以整治兽用抗菌药、禁用兽药为重点的兽药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兽药使用环节实施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督促落实兽药休药期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以及兽药使用记录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的力度,明确市县一级监管部门重点加强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和非法添加的检验职责,定期对蔬菜、水果、猪牛羊肉、水产品、乳制品进行抽检,将农兽药残留作为市县一级抽检监测的主要指标,抽检结果及时公布,问题产品及时作出核查处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6〕30号)对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监管作出专门部署,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切实加强监管,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水平。

  三、关于加快完善有关法律体系建设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有关部门围绕食品安全法实施,加快推进法规规章的制修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完成《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前期工作,并颁布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制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法、农药管理条例、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四、关于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和二维码食品追溯制度

  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编制信用信息目录,确定各类信息公开共享范围,结合食品药品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快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收集、管理与公开,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最大程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力争在2020年之前,建立起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信用结果公开与联合惩戒,初步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农业部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加大对信用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使信用状况成为各类准入门槛的基本内容。2015年,农业部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开设“农安信用”频道,集中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同时,每年4次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本辖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日常监管信息。农业部还将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力度,逐步建立农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引导农产品、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经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2015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提出推进食品追溯体系建设。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口乳粉、红酒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认真贯彻国务院部署,加快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实现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综合司,010-88331337、8833131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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