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备案保健食品中允许使用食品用香精的有关通知

来源: 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更新时间:2017-09-11 点击:2065

发布单位: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发布日期: 2017-09-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保健食品 备案产品可用辅料 及其使用规定(试行)》的 有关要求, 我中心起草了固体制剂及液体制剂中香精的使用 具体规定,并经总局特食注册司批准。目前保健食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了相关系统建设,近日已上线。其相关内容要求如下:

  一 、食品用香精填写要求:

  1. 申请人在备案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精时,应填写具体香精的名称,不需要列出香精组成成分,但需要上传“未违规使用香精的承诺书”。

  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的 要求 。

  3. 单独使用 的香料有不适宜人群或注意事项规定的(如香兰素) ,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 、产品中口味的选择:

  1. 申请人填写一 个 香精时,产品名称可以选择该香精对应的口味,或不选择口味。如选择“ 菠萝香精 ”,产品 名称可以选择 “ 菠萝口味”或不选择口味。

  2. 申请人填写多个香精时,产品名称应选择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 ,或不选择口味。

  3. 目前备案保健食品中可选择的口味均来自前期注册过程中已审批的产品,我中心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批准情况适时调整和增补。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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