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9-05 点击:1271
各市(州)食品安全办、公安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认识。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是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要求,促进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提出的治理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强化属地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入推进全省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今年上半年,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行动,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要将我省开展的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及虚假宣传专项治理与落实国家《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有机结合起来,在前期专项治理基础上,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再安排、再部署、再整治,扩大范围,完善政策,查漏补缺,继续保持打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切实巩固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三、重点开展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虚假宣传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统筹用好食品、保健食品监管“检查、检验、办案、信息公开”等手段,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非实体店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同时,在完成食品、保健食品“国抽”和“省抽”计划的基础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开展专项抽检监测,重点针对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以及标签标识虚假声称等问题,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各地也应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组织相应的抽样检验,特别是投诉举报、舆情监测、执法排查发现的疑似问题产品的抽样检验。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置,抽检和处罚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四、切实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考核评价。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分工以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完成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各市(州)食品安全办应汇总整理本地区整治情况,请于2017年12月25日前将检查整改工作总结报送省食品安全办。专项整治期间,各地遇到典型、重大案例和工作中重大问题、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告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对部分市(州)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要注重食品、保健食品专项整治的社会共治和舆情引导,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新闻媒体、消费者、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和合理消费教育。各地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对市(州)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食品安全办:张蕊 028-86633010 77510869@qq.com
省公安厅:石军18608000663
省商务厅:郭蕾18508113085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秦万洪18190888197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周晓群13908086209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邓光胜13198566565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启明 13668253687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刘良13568835692
省通信管理局:马宜慧15308008089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魏杰13880684122
附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四川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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