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7〕69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9-04 点击:1182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办食流函〔2017〕6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27号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289号)要求,全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正在有序展开,为明确备案主体,进一步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在自治区境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治区及区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自治区境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进行交易)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均属于备案的主体。

  (一)在自治区级备案的主体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2.区外第三方平台自治区级管理者(单设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分支机构)。

  (二)在盟市、旗县级备案的主体(盟市自行划分事权)

  1.区内外第三方平台盟市、旗县级管理者(单设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分支机构);

  2.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网售范围

  网络食品销售是指在自治区境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的经营活动,不包括网络订餐活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给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一方)应当在其销售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备案凭证或者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备案凭证或者备案号。

  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公示的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三、备案要求

  利用网络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均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直接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应当在机构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机构相关信息(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备案信息内容外,还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分别向自治区、盟市、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发证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号。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通过第三方平台入网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入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等实际运营信息向原许可部门报告备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自治区境内建立多个平台或交易网站的,应当分别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号。与平台相对应的移动应用客户端(APP)可与平台使用同一备案号。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于变更或停止平台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

  入网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更新相关信息。

  四、备案公示

  所有食品经营者的网络食品备案信息,要按照自治区《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7〕21号)的要求及附件4的格式内容,备案机关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所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各盟市局将辖区旗县(市、区)局公告信息汇总后(见附件),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邮箱:nmsltc@163.com)。

  五、监督管理

  (一)档案管理。建立网络食品备案和监管档案,及时将备案资料、食品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和监管情况入档保存。

  (二)日常监管。结合网络食品经营许可,加强网络食品销售的日常监管,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品种、重点网站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三)监管培训。要明确专人负责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网络食品监管特点和互联网知识,加大对监管人员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网络抽检。在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大网络食品的抽检力度,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

  (五)严格执法。坚持源头治理,属地管理,严格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令第27号),严查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请各盟市对旗县(市、区)已备案情况认真进行汇总统计,并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全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情况统计表》电子版报送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附件:全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情况统计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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