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效力问题的复函(内食药监食流函〔2017〕349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9-04 点击:136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食流函〔2017〕34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是否有效的请示》(呼食药监发〔2017〕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内食药监保化〔2013〕127号)已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内食药监法〔2017〕139号)明确定为失效文件。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办法》(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审查细则(试行)》(内食药监〔2015〕155号)等文件已将保健食品列入“特殊食品”销售许可范围。“特殊食品”许可实施后,《内蒙古自治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不再执行。

  三、对于以前制发的《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及时通知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不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视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

  专此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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