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7-08-25 点击:821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期印发《贵州省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安排》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新颁布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积极做好相关制度的完善和落实工作。(省政府食安办会同省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年内出台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餐饮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大食品掺假造假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省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工作,组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审定,适时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完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流程,及时上传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方案。根据跟踪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新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学习、培训,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围绕茶叶、生态畜牧业、猕猴桃、火龙果、小杂粮、辣椒、优质稻等现代山地特色高效优势农产品,加快我省农产品品质提升、安全高效生产技术规程、产品品质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助推“黔货出山”。(省农委负责)
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贯彻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号),以农用地(耕地为主)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监测网络,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农委配合)实施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推行秸秆还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农膜零增长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鼓励生产使用专用肥、可降解农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切实减少耕地污染。(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出台贵州省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省政府食安办、省粮食局、省农委、省环境保护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严把种养环节源头关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深入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生产。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推进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病死畜禽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继续开展农药、瘦肉精、生鲜乳、兽用抗生素、生猪屠宰、水产品、农资打假等七个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省农委负责)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省农委牵头,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财政厅配合)
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
推进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加大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检查表格化、抽检制度化、责任网格化,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两个责任。加强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广清镇市小作坊监管试点经验,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工作,严格落实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目录和日常检查。在大型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鼓励获得认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放心菜、放心肉超市创建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摊贩、小餐饮实行集中规范管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建成国家级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3家,省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7家。(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放心粮油”供应网络质量安全监管。(省粮食局负责)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突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省政府食安办、省农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提质升级,在66个贫困县推进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铁路、旅游景区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独立加油站)食品安全工作。(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省旅游发展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开展“寻找笑脸餐厅”活动和“食之放心”行动,落实进货查验、原料控制、环境卫生等制度,落实餐饮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订餐的监管,及时查处网络订餐违法经营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肉类、婴幼儿配方乳粉、蔬菜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组织实施2017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计划),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延伸至乡镇。扩大食源性疾病监测范围,在县级以上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选择1至2家乡镇卫生院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试点工作;监测哨点医院年内全部实现食源性疾病网络报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推进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信息共享,用好互联网、大数据,加强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与会商研判,为风险防控提供技术支持。(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农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检,依法公布抽检信息。(省农委负责)对重点产品、重点问题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统筹省、市、县三级抽检计划,扩大抽检覆盖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率。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工作。建立风险预警交流工作体系,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探索开展大型食品企业风险交流,完善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和直报网络,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制订完善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强化进出口食品“双随机”查验机制。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进口食品安全社区行”、“清源行动”等活动。完善进口食品随附证书、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等制度,开展风险监控。(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稳步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政府食安办牵头,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配合)
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和绿色导向,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农产品。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三品一标”认证,不断提高“三品一标”的总量规模和质量水平。大幅提高“三品一标”认定面积比重,加强“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推介活动,提高“三品一标”品牌影响力、公信力和市场占有率。(省农委负责)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引导食品加工企业向主产区、优势产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促进食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逐步构建覆盖全省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和城市“最后一公里”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推进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增加企业上级“同线同标同质”平台数量,确保年内“同线同标同质”上线企业达到15家。(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公安厅、省政府食安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机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省综治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配合)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省工商局负责)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省质监局负责)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贵阳海关负责)
九、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省政府食安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贵州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规划》,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对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的考评内容。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评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函〔2015〕235号),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沉,加强执法装备、应急处置设施和办公用房等基础配置,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委办、省盐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依托现有资源,探索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强化各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专业侦查力量。(省公安厅、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大力推进茶叶、水果、蔬菜、禽蛋等农产品企业(合作社)开展追溯体系建设。(省农委负责)
十、加强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建设
鼓励发展食品检验检测产业、促进检验检测与食品产业发展深入融合,为食品安全提供社会化服务。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加强技术支撑、基层管理等机构建设,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管理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编委办负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省粮食局牵头,省质监局配合)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科技计划支持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及技术成果转化,推动食品安全新业态的发展。以科技项目为依托,支持省内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及技术成果转化项目1至2项。(省科技厅负责)
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委宣传部负责)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普法宣传。(省政府食安办牵头,省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推动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餐馆;积极探索使用新媒体、新手段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传播(省科协负责)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教育。(省教育厅负责)深入开展“双安双创”行动,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示范“三级联创”试点工作,加强对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检查指导。(省政府食安办牵头,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贯彻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食品安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制度,稳步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省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编写贵州省食品安全半年、年度报告。(省政府食安办牵头,省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十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深入贯彻《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7〕10号),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食品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对重大食品安全事项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保证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发挥食安委统一领导、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各级食安办力量,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完善风险交流和形势会商工作机制。(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负责)保障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特别是检验检测经费。(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出台贵州省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办法,组织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现场考核,强化督查考核结果运用。(省政府食安办牵头,省政府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责任。(省监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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