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8-08 点击:1119

发布单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8-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局2017年第2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4日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北京市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根据《北京市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7年市政府重点任务信息公开工作方案》、《2017年北京市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专项考评工作方案》,结合国务院行政执法公示制试点工作要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政府和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政务公开和政府网站评估考核指标,制订本方案。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1.公开权力清单。以清单管理推动简政放权,做好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规范工作,制定公开我局2017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通过在政府网站集中发布、开设反馈意见信箱、增加在线提交意见建议功能等方式,让公众了解放权情况、监督放权进程、评价放权效果。

  2.公布废止失效文件。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失效等情况。

  二、加大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力度

  3.做好“双随机”信息公开。公布市局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不适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题、内容、方式等。

  4.做好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在门户网站设立监督检查信息公开栏目,逐步将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检查结果以及监督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公开。

  5.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依法全面公开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在行政处罚公示中修正履行方式和期限信息,增加救济渠道信息;按月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每年发布一批典型案件。各业务处室要进一步加强对全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审核、指导和督促,进一步提升公开内容的标准化和规范性。

  6.做好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公开。完善市级食品抽检信息收集、审核和发布工作制度,在门户网站定期公布市级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品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总局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结果。指导各区局逐步开展区级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利用新媒体发布平台,强化食品安全定期常态性抽检信息公开机制,增强公众获取抽检结果、了解食品知识的便利度。

  7.做好违法广告监测信息公开。定期将总局对我市主要电视频道和报纸类平面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结果和停售产品公告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8.做好产品召回信息公开。继续做好不合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召回信息公开工作。

  9.做好医药代表登记备案信息公开。待总局发布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后,按照总局部署和要求,公开医药代表相关信息,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10.做好许可结果公开。及时公开各类行政许可结果信息,药品GMP、GSP认证公告及证书收回信息。

  11.做好医疗器械公告通告公开。按照总局《关于及时公开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信息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65号)和《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3〕211号)要求,在门户网站设置专栏,及时公开文件要求的信息,并向总局网站提供正确链接。

  12.做好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信息公开。与首都之窗“市政府年度重点任务信息公开”专栏开展合作共建,在首都之窗、我局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同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信息公开,发布文件说明、政策问答、权威解读、图表图解、新闻通稿等,并实时更新工作动态,充分展示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的创建成效。

  13.做好食品药品监管联络站建设信息公开。利用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联络站的公开,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我局食品药品监管联络站建设的动态信息。

  14.做好阳光餐饮工程创建信息公开。利用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加强对阳光餐饮工程创建信息的公开,发布创建方案、评价标准等政策文件,实时更新工作动态,充分展示创建工作成效。

  15.做好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按时公开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

  三、围绕首都中心工作和便民利民推进公开

  16.紧紧围绕首都中心工作推进公开。推进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信息、京津冀协同发展信息、城市副中心建设信息、2022年冬奥会筹办信息、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信息公开。

  17.加强公众参与和政民互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完善民意汇集机制,开展开放日活动,拉近市民与政府的距离,进一步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

  18.加强政策解读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建立政策解读及公开机制,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上会、同步审签、同步发布。运用新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吸引力和亲和力。在门户网站“政策解读”栏目转载总局网站政策解读信息。

  19.加强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监测、会商、分析、回应、评估机制,对收集到的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网站信息发布等方式,主动回应重大舆论关切,释放信号,引导预期。严格执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最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时限要求。门户网站“互动访谈”栏目增设访谈预告。

  20.建立会议开放制度。对于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议题,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有关会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会议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社会进行公开解读。

  21.丰富统计数据公开形式。定期发布我局各项统计数据,丰富数据表现形式,利用文字、统计图、统计表等图文并茂、便于群众浏览和观看的形式进行公开。

  22.增加规划计划执行信息公开。在公开规划、计划的基础上,增加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进展和完成情况的公开。

  23.规范办事指南信息公开。在门户网站公开进驻实体行政服务大厅的办事事项目录,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办事指南中提供示范文本及办事服务评价。

  四、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

  24.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各部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市局办公室审查。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

  25.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提请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监管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采纳情况一并提请会议审议。将公开作为制定会议方案的重要内容,提前安排谋划新闻报道和信息公开方式,需要公开相关信息的,在会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26.持续深化政务公开清单管理。编制食品药品领域政务公开三级清单和2017版政务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实现清单涉及信息“应公开尽公开”。

  27.加强门户网站公开平台建设。制定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制度,加强网站建设管理,优化栏目设置,扩展公开内容,增加分栏目检索功能,增强网站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加强网站内容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站存在的空链、错链、附件不可下载、更新不及时、不同栏目内容相互冲突等问题。

  28.加强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加强我局政务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根据受众特点和需求,突出新媒体特色,增强传播效果,加大利用新媒体发布权威信息的力度,提高便民服务信息推送比例,实现新媒体平台政务信息发布常态化,并加强与门户网站公开内容联动、同步发布。

  五、着力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29.着力规范依申请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适时以恰当方式转为主动公开,依法保障公众信息需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和合法性,并明示救济渠道,确保依申请公开答复严谨规范。建立疑难、复杂、重大依申请公开集体会商机制,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审核把关作用,减少信息公开不规范引发的复议诉讼。

  六、加强组织保障

  30.加强组织领导。完成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调整,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主要负责人每年要至少两次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要对外公布。

  31.加强督查考核。不定期对各处室政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将政务公开纳入对各区局、直属分局的绩效考核体系,所占分值不得低于4%。对督查考核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32.加强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政务公开专题培训,将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初任培训、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线学习等课程体系,支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接受相关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33.加强审核和技术支持。利用门户网站公开的,办公室加强审核把关,信息管理处提供技术支持;利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今日头条公开的,新闻宣传处加强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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