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09号)

更新时间:2017-08-01 点击:7801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10-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60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使用食品级过氧化氢浸泡鸡爪有关问题的请示》(琼食药监[2015]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775号,见附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鸡爪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请你局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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