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8-01 点击:7801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能否使用食品级过氧化氢浸泡鸡爪有关问题的请示》(琼食药监[2015]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775号,见附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鸡爪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请你局加强食品生产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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