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食品生产企业中实施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公示栏制度的通知(青食药监食生[2017]117号)

更新时间:2017-07-06 点击:1726

发布单位: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7-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食药监食生[2017]11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督促和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监管部门有效落实监管职责,创造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环境,推动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保障我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和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总局《关于进一步督促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6]152号)、《青海省食品生产安全示范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和《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在全省食品生产企业中实施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公示栏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栏制度,切实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凸显网格化监管责任,督促和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内部员工和社会人士监督、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建立行政监管和社会共治相结合、企业内部警示与外部监督相补充的机制,争取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排除,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损失,切实保障全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信息公示内容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九有一公开三承诺”信息公示如下信息:

    (一)食品生产企业责任管理人员信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质量授权人:对本企业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本企业的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及交付负管理责任。(注:公示栏照片位置附5寸彩色照片)

    (二)食品生产企业“九有一公开三承诺”主体责任标准。九有:有合法的主体资质;有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人;有保障食品安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有确保食品安全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合理的布局和工艺流程;有与食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和人员;有进出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置等追溯记录;有食品安全自查和人员培训记录;有齐全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承诺书,一公开:公开食品(安全质量)检验信息。三承诺:生产经营的食品合格、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追溯、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可先行赔付。

    (三)日常监管信息。根据《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对食品的风险分级监管情况(分为四个等级: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和高风险);鼓励、引导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实施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FSSC22000)、烘烤技术认证(AIB)等体系认证,并公示;省、市(州)定员、定岗、定责二级监管人员名单;(见附件2)。县(区)级监管人员由市(州)级监管部门协调后自行确定。

    (四)食品安全质量主体责任承诺书。依据开展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百家食品生产企业共承诺和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活动实施方案制定(见附件3)。

    (五)食品生产企业责任落实基本共治信息。食品品种明细;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企业自查评价报告;食品召回及不合格处理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见附件4)。以上信息为必须公示的信息。各地可结合本地产业特色或监管实际情况,增加部分公示信息。在企业设立公示牌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监管部门将企业公示栏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公示。

    三、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栏的设置与维护

    已获证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获证后的2个月内,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企业厂区门口或企业生产区域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栏的大小建议控制在长×宽为:240cm×120cm。各地也可根据材质和裁减方法适当调整公示栏大小。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企业责任主体信息、日常监管信息、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企业自查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可能存在信息更换的栏目,建议采用塑封插片的方式实现。公示栏各具体内容的区域分布、颜色、字体、字号由各市(州)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自行制定,省局设计的公示栏模板仅供参照(附件1)。

    监管信息发生变化的,属地监管部门应主动、及时进行公示信息变更。各地可结合公示栏的设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检查内容、日期和检查结论等信息,并在下次日常监督检查时更新检查信息。

    首次建立公示栏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已建立公示栏的企业,各地可以结合工作部署,变更或保留现有公示栏,完善相关信息,待公示栏内容更新或重新设置时再统一更换。

    四、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实施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公示栏制度,是贯彻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的有效载体,是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重要举措。各市(州)监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精心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明确内容、制定计划。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公示具体内容、实施方案、进度安排,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将该项工作覆盖到我省全部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三)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各市(州)食品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执行公示栏制度情况,并对安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适时检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内容。省局将抽调精干组成督导组,于10月份对各市(州)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相关结果将反馈至各市(州)人民政府。公示栏制度的实施、完成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重要内容,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汇报食品生产企业安全信息公示栏制度落实情况,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参加公示栏发放活动;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系列活动,向社会宣传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制度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宣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规定以及企业和监管部门各方责任;以发放、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契机,对企业和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守法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着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监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格局,努力提高我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水平。

    相关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请各地于每月30日前报省局食品生产处。

    联系人:王海明

    联系电话:0971-8277790

    电子邮箱:124800753@qq.com

    附件:1.省局设计公示栏模板

    2.省、市(州)定员、定岗、定责二级监管人员名单

    3.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4.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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