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委关于征求第3批3487项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意见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6]24号)

更新时间:2017-03-29 点击:1079

发布单位:国家标准委
发布日期: 2016-09-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标委综合函[2016]2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要求,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对第3批3487项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整合精简结论(见附件1)征求各部门、各地方意见,共涉及教育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5个部门和湖南省、广东省等3个地方。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意见反馈

  (一)各部门、各地方请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联席会议办公室(格式见附件2),意见反馈表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qb@sac.gov.cn。

  (二)征求意见项目的详细信息可登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征求意见”栏目进行查询。

  二、社会公示

  (一)为加快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进程,对征求意见项目中拟废止和转化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同时通过国家标准委网站向社会公示(截止到10月30日),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拟废止和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60天。

  三、意见处理及工作报告提交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汇总各部门和各地方提出的意见并转整合精简责任单位处理。社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将通过整合精简工作平台直接反馈给整合精简责任单位,请各责任单位注意查阅。

  (二)征求意见结束后,各部门和各地方应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最终结论,并通过工作平台再次提交。同时,编制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函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报告和平台数据再次提交的日期不应晚于2016年11月30日。

  联系人:

  国家标准委综合业务部 朱 虹 010-82260700

  技术支持 谢 波 010-65009141转191

  附件:1.强制性标准项目整合精简结论清单

  2.意见反馈表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16年9月23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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