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12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7-03-10 点击:1451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7-03-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渔[2017]1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

  2006年国务院颁布《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以下简称《行动纲要》)以来,我部和各地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行动纲要有关要求,大力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行动,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提出,要“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强调,要“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开展重要水域增殖放流活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部署要求,加大资源养护力度,做好2017年增殖放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增殖放流项目,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以落实好中央财政增殖放流转移支付项目为抓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要广辟资金渠道,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增殖放流事业,通过个人捐款、企业赞助、国际援助以及建立健全水生生物资源有偿使用和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等形式,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增殖放流经费需要,确保全年放流数量不低于上年,为实现《行动纲要》确定的到2020年每年放流400亿尾(粒)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好增殖放流活动,积极扩大社会影响

  今年我部将继续以省部联办的形式,组织举办一系列大规模增殖放流活动。其中,根据近年来增殖放流工作经验和基础,我部拟继续在6月6日组织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放鱼日”同步增殖放流活动。为确保活动产生规模效应,扩大社会影响,请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省(区、市)增殖放流活动计划(包括6月6日全国“放鱼日”活动计划、省部联办增殖放流活动计划以及其他增殖放流活动计划)(详见附件),并于3月15日前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内陆水域的增殖放流活动计划,同时报送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除上述同步增殖放流活动之外,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增殖放流活动这一平台,进一步创新活动组织形式和方式,不断扩大增殖放流影响,推动相关工作开展。有意与我部开展省部联办增殖放流活动的省(区、市)请尽早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沟通协调。

  三、评估好增殖放流效果,切实强化规范指导

  科学评估增殖放流效果,是合理确定放流时间、地点、种类、规格和数量的基础,也是确保增殖放流取得实效、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重要支撑。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科研力量,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深入开展增殖放流跟踪调查和对比分析,从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全面准确评价放流效果。要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环境状况、水域生态容量、生态安全和增殖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科学实施增殖放流工作。要加强对增殖放流的规范引导,针对本区域主要放流品种,抓紧制定或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监管好增殖放流行为,力求取得最大成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9年第20号)、《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1号)以及规范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管理相关文件要求,针对增殖放流水域、苗种供应单位、放流苗种质量和数量、放流方式方法等关键环节,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管。要严格落实放流方案专家审查制度、苗种供应单位招标制度、苗种质量监督检验制度、放流现场公证公示制度和项目督察制度。要高度重视增殖放流与执法监管相衔接的问题,通过在增殖放流水域划定禁渔区、确定禁渔期以及放流前清查定置网具、放流后一周加强巡查等保护措施,切实加强放流前、后期相关水域的有效监管,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附件:2017年重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计划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3月6日

  (联系人:吴珊珊,联系电话:010-5919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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