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7]21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2-13 点击:126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2-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食流[2017]2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件),对备案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全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A4纸)样式印发给你们,作为289号文件的附件5配套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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