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7-01-20 点击:1583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7-01-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业部通告[2017]3号
实施日期: 2017-01-1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我部本着相对统一、适度延长、统筹兼顾、分步到位的原则,重新调整确定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现将调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具体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六)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七)“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o31'37.40"E,23o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o50'43"E,21o54'15"N)连线。

  四、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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