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6-12-07 点击:1657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0-04-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

  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

  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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