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956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更新时间:2016-10-21 点击:1145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7-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6]95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们制定了《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标准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监管部门、专家、行业、企业和消费者等各方意见,确保标准科学性、合理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登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bz.cfsa.net.cn),填报相关信息并打印《2016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由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三、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书要求,制订工作计划、项目路线图和进度表,定期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委、农业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秘书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如期向秘书处提交标准文本、起草说明等送审材料。

  四、相关省(区、市)卫生计生委要会同农业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认真指导、督促下属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确保标准制定、修订的质量和进度。

  五、实行问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如期向秘书处提交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标准起草工作实行问责制,未能按期提交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工作经费,以及在标准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实行问责,按法律法规追责并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一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附件

  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一批)

 

序号

标准项目名称

制定/修订

承担单位

1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

2

食品中铅限量标准

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3

干酪

修订

国家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辽宁省卫生监督所

4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制定

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5

蜂蜜中混合糖浆的鉴别

制定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

巴氏杀菌乳和UHT灭菌乳中复原乳检验方法

制定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部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7

婴儿配方食品中阪崎肠杆菌检验

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8

食品添加剂 β- 胡萝卜素(盐藻来源)

修订

天津科技大学、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9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δ-内酯

修订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10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氰钴胺

制定

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1

食品营养强化剂 乳酸亚铁

修订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12

复合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修订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13

冷藏乳制品贮运销售卫生规范

制定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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