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标字[2016]168号)

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6-09-06 点击:1343

发布单位:工商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8-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工商标字[2016]168号
实施日期: 2016-09-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加强对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管理,工商总局制定了《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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