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松花粉及其制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495号)

更新时间:2016-08-19 点击:2686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8-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49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松花粉及其制品”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请示》(京食药监食生〔2015〕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原卫生部2004年第17号公告《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松花粉及其制品应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其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原料属性划分食品归类,严格生产许可和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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