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6]358号)

更新时间:2016-07-26 点击:5664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5-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科函[2016]35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的请示》(桂食药监报〔2015〕70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来函中“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建议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对于预先包装并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产品,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管理;对于散装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称重销售食品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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