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印制编号的函(农办医函[2016]34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6-07-22 点击:992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7-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医函[2016]3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新疆兵团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有关情况的请示》(兵农(医)发〔2016〕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做好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由“65”开头调整至“90”开头。请你局会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做好“65”开头检疫合格证明的清查、登记和回收等工作。

  二、请你局组织做好“90”开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订购、发放和管理等工作,并及时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段函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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