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 国家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6-07-08 点击:791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 2016-07-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精神,国务院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现将开展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安排

  (一)自查评分。2017年4月30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见附件),完成对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省(区、市)人民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2017年5月15日前,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规定(见附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并形成书面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三)部门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按照兼顾产区与非产区,部门评审与省(区、市)人民政府自评结果的原则确定抽查省份,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考核,并于2017年6月15日前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2017年6月30日前,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评分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考核工作组审议。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抄送中央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确保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发现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电话:010-63906855/6841

  附件:1.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

        2.2016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统计局          农业发展银行      

  2016年7月4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