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16]221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6-06-06 点击:888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5-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质检质[2016]22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提出的“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品牌价值评价机制”和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要求,提升品牌价值,打造出具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经研究决定,201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与对象

  2016年品牌价值评价范围包括企业品牌、产品品牌、自主创新品牌、区域品牌。其中企业品牌、产品品牌主要面向我国占国民经济生产总值比重较高、品牌建设基础较好、品牌评价条件成熟的相关行业,包括:农业、纺织服装、机械设备制造、能源化工、家用电器制造、建材建筑装饰、电子电气、酒水饮料、食品加工制造、生物医药、冶金钢铁、汽车及配件制造、印刷造纸、餐饮业、金融业、信息产业、商业零售、电子商务等行业。自主创新品牌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然景区和历史文化名镇等区域品牌申报事宜另行安排。

  二、申报条件

  (一)被推荐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应是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企业利税年平均值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农业)、8000万元人民币(制造业)、5000万元人民币(服务业)及以上。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自主选择申报企业品牌或者产品品牌。其中,企业品牌是指以企业集团为主体的品牌;产品品牌是指以企业集团的某一类产品为主体的品牌,其评价指标只包括该产品所对应的相关数据。

  (二)被推荐的自主创新品牌应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域;在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方面表现突出,成长速度快,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和培育提升空间的中小企业。

  三、申报渠道

  企业品牌、产品品牌、自主创新品牌可以选择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推荐,也可以通过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名单见附件1)申报推荐。

  四、评价方式

  按照自愿参与、不收费的原则,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会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评价工作。质检总局委托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开展本次品牌价值评价。评价方法依据ISO10668、《品牌评价 品牌价值评价要求》(GB/T 29187-2012)、《品牌评价多周期超额收益测算法》(GB/T 29188-2012)以及品牌评价相关行业应用指南等有关标准。根据评价结果,向企业等出具评价报告,并协调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五、工作程序

  (一)组织动员。质检总局印发开展2016年品牌评价工作的通知后,有关组织、机构将就本次评价工作安排、评价方法、申报要求及相关国家标准等进行解读。各推荐单位积极动员组织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参加。

  (二)信息填报。各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有关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并保证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可于6月1日后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zlgls.aqsiq.gov.cn/)或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中国国家品牌网(http://www.china-brand.org.cn/)下载有关申报表格。

  (三)审查推荐。推荐单位根据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行业信息和数据,对填报的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对于存在较大误差的,应退回重新填报。对于审核无误的,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推荐。

  (四)评价测算。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组织对各申报品牌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录入,并根据相关品牌价值评价国家标准,组织对每个品牌开展价值评价测算。

  (五)宣传发布。对品牌价值评价较高、品牌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自主品牌,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联合推荐单位,协调有关权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12月中旬向全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六)结果反馈。12月下旬,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向各推荐单位出具其组织申报的品牌价值评价总体结果报告,向参评方出具品牌价值评价分析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要高度重视,开展好2016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要加强沟通,统筹安排好相关评价工作。要认真负责,符合进度安排,确保品牌价值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要广泛动员,配合相关推荐单位做好动员部署工作。要科学评价,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开展评价,会同有关技术机构对申报数据和评价结果进行审核。要加强宣传,会同权威媒体对评价结果进行宣传。要及时反馈,评价结束后应将评价结果向推荐单位和参评方进行反馈。要用好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品牌评价分析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积极动员和推荐符合条件的龙头和骨干企业参与评价工作。对所申报的数据信息进行初审,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可靠。汇总参加品牌评价的企业数据信息和有关材料(包括各参评品牌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汇总表1份),于7月31日前统一报送至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三)参评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及时填写有关品牌价值评价相关数据信息,并保证各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参评企业应选择企业品牌、产品品牌、自主创新品牌其中之一进行申报。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环节工作。坚持不收费原则,在申报、评价、发布等各个环节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评价之机谋取利益;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社会泄露企业信息和数据;坚持自律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评价工作科学、公正、规范。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冉 吕安然

  电 话:010-64522695 010-64522699

  传 真:010-64522697 010-64522679

  邮 箱:ppjzpj@ccbd.org.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6号楼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邮 编:100013

  附件:1. 2016年品牌价值评价受理申报的行业协会

  2. 2016年企业(产品)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

  3. 2016年自主创新品牌价值评价数据信息填报表

  质检总局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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