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24-08-07 点击:59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24-08-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市监信规〔2024〕5 号
实施日期: 2024-08-0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行风建设、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推行联合抽查检查,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为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观念,突出问题导向,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量和效能为目标,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精细化、智能化,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持续增强监管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带动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促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持续提升监管效能

(一)动态更新“一单两库”。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推进“一单、两库、一指引”规范化、精准化,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动态更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检查对象进行标签化管理,构建从监管事项到监管对象的有效映射与精确索引,对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专长、执法资质、回避范围等进行标注。 

(二)统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统筹实施各业务条线专项整治 (行动) ,各地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三)优化完善工作平台。总局推动建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国一体化平台,形成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全国一盘棋监管格局。各地要不断优化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加强与总局平台对接联动,做好与相关部门、地方各平台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间的融合衔接、数据归集。推动各地各部门各环节抽查检查数据开放共享,在抽查检查信息上实现互认互享共用,在抽查检查结果应用上实现联合联手联动。

(四)科学实施抽查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聚焦失信造假等行为,提高抽查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结合有关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发现的具体线索,抽取重点检查对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辖区实际,因地制宜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鼓励跨地区开展抽查检查,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其他有效方式。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书面、网络、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开展检查。

(五)全面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信用风险分类通用结果全量推送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各行业领域专业分类结果也要实时共享至平台,与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重复抽查。

(六)统筹双随机监管和重点监管。除根据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和问题线索开展的靶向监管以外,日常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重点领域监管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行政刑事违法情况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检查结果互认,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监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监管全覆盖,与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七)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

(八)做好抽查检查与执法执纪衔接。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发现涉嫌违法的案源线索及时推送至执法办案系统,做到抽查任务单号、检查对象名称与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精准关联,实现监督检查与执法办案双向联动,有效形成监管闭环。发现执法检查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及时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三、积极探索监管创新

(一)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推动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管机制。对涉及监管领域多、检查频次高的行业领域,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探索跨部门联合监管的领域和方式,主动协调、积极参与各项联合检查任务,实现“内部综合+外部联合”双随机监管。

(二)着力加强监管手段创新。鼓励各地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推行在线指挥调度、风险提示预警、线索分发处理的集成管理,推进多级联动、跨区域联合抽查、“综合一次查”“一业一查”等监管新模式。推动双随机监管向移动端延伸,开发具备任务接收、现场采集、结果录入、信息查询、风险预警等的功能移动监管APP,实现“指尖管”“掌上查”。

(三)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信息修复机制,抽查检查结果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之日起一定期限后,当事人可以依法按照有关程序申请停止公示。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工作要求、工作基础、抽查实施、后续处理、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推动有效解决工作流程不统一、监管要求不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四、组织保障

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监管资源整合、队伍磨合、技能提升等各项工作。要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持续跟踪问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落细。要在抽查户次占比、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率、检查结果按时公示率、发现问题处置率等效果评价方面建立科学量化指标,积极发挥评价工作的指导指引、激励鞭策作用,对成效明显的做法予以总结推广,对工作不规范予以指导改进。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中确立的“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已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不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共治格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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