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受理黑龙江飞鹤乳粉及液态奶等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2016年第40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6-05-13 点击:1017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4-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6年第4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日前,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申请对黑龙江飞鹤乳粉及液态奶等4个产品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等规定,经黑龙江、河北、四川、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采信中检集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的评定结果,黑龙江飞鹤乳粉及液态奶等4个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现将本次拟保护的产品及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序号

产 品 名 称

申 报 单 位

1

黑龙江飞鹤乳粉及液态奶

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

2

平泉香菇、平泉滑子菇

河北省平泉县食用菌产业服务局

3

“百年至尊”浓香型白酒

四川省邛崃市金龙酒厂

4

伟星牌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

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431

  传真:010-82260138

  电子邮箱:wangchao@aqsiq.gov.cn

  质检总局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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