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6-05-06 点击:903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近期,从各地查处的违法案件来看,肉及肉制品违法经营行为明显增加。同时,天气转暖后因保存不当而导致肉类腐败变质的风险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带来了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为保障消费者肉类食用安全,遏制销售环节肉及肉制品违法经营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销售环节肉及肉制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尽职尽责,扎实开展肉类食品市场监管。各地要以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及肉制品专营店、冷库冻库(包括冻肉制品批发零售点)、运输仓储等为重点区域,以猪肉、牛羊肉、鸡鸭肉、冻肉制品及各种薰腊肉制品等为重点品种,开展拉网式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检查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现盲区。
(一)查清来源。严格核查肉类经营户进销货台帐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凡台账不齐全、不规范,尤其是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来源不明的,或者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肉类及其制品,一律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限期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文件;对发现腐败变质及感观形状异常,以及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及肉制品的要依法及时查处,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销售。
(二)突出重点。农村集市,早、夜市摊贩因其规模小、经营分散、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食品安全隐患相对较多、群众投诉举报相对集中,一直是食品安全防线的薄弱环节。各地要以集贸市场,早、夜市为重点,严查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一是要求商超、农贸市场及批发零售的肉类食品经营户实施挂牌经营制度,对经营者所经营的肉品必须设置公示牌,标明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内容。对不落实挂牌经营制度的肉品经营者,一律不准经营。二是严格检查早、夜市肉类经营摊贩相关证照,对于暂无证照的,要登记备份其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要重点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健康证明、经营环境卫生是否干净整洁。三是严查使用瘦肉精、注水肉、病害肉、腐败变质肉类及其制品,禁止卤肉等熟食制品在早、夜市销售。四是积极探索建立对食品经营户异地加工成品、半成品源头追溯机制,延伸监管触角,尤其对市场销售的熟食动物脏器、特色风味小吃(腊肠、熏肉等)的加工场所,要加强跟踪检查和实地查验,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留档备查,无健康证,卫生条件差的肉制品加工“黑窝点”。
二、强化案件查处,严厉打击肉类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协同公安、农牧等相关部门,健全执法联动机制,从快、从严查处肉及肉制品无证经营、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牛羊肉等违法行为。要畅通信息交换渠道,确保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尤其是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有案必查、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对查获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曝光,形成震慑作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监督。一是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肉类及其制品经营相关要求,使肉类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掌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切实守法诚信从业。二是要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热线的作用,及时调查处置群众举报、消费投诉,引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和监督肉类食品经营行为。三是要高度重视舆情信息,对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曝光的信息,要在第一时间迅速核查处理,第一时间回应处理结果,对报道不
实信息要及时做好公开澄清和解疑释惑工作,做到正本清源,正
确引导舆论。
各地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与省局食品流通消费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贾秀凤,联系电话:0971-8290732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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