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新食安办[2016]6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6-04-21 点击:1571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4-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新食安办[2016]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地、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各族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全区各地结合农村集体聚餐的实际,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模式,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监督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得到提升。但是,由于农村集体聚餐具有量大、面广、用餐人数众多等特点,且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较大、经营场所环境较差、设施设备简陋、加工操作不规范等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彻底扭转,致使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提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网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构建以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等为重要补充的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网络。要积极探索创新,有效利用农村现有各种场所,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强化对农村集体聚餐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办、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村民委员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能动作用,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置、责任落地,实现对农村集体聚餐等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全覆盖。要结合辖区实际,不断加强对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等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切实发挥其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信息收集、情况上报、现场指导等方面的作用。要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将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的主动报告与协管员、信息员的主动巡视结合起来,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推进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主体责任落实,逐步形成政府规范和行业自律相结合、部门牵头和各方联动相结合、现场检查和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

  三、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年内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或实施方案,建立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农村聚餐承办者和加工制作人员健康体检、食品安全培训、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等制度,强化各部门、各层级的工作责任,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防控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发生,切实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县级人民政府要确定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报告、登记的范围、内容、时限等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强对加工制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规范农村流动厨师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适时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乡镇派出机构要按照层级管理要求做好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上报、备案及现场指导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等工作。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四、严格落实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主体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之间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严格落实采购、贮存、加工制作、留样等食品安全各项规定。承办者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乡镇派出机构报告其雇用的所有加工制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定期组织加工制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得雇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的监督指导,科学确定聚餐菜单;保障制作食品的场地相对独立,具备基本的食品加工条件,场所保持清洁卫生;严格筛选原料的采购渠道,认真落实食品的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严格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做到烧熟煮透食品、严格清洗消毒餐饮具、分开使用生熟加工用具等;切实做好食品留样。举办者要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严格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承办者及时整改。

  五、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配套制度和措施,适时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因农村集体聚餐引发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必须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信息公示

  各地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和广大群众宣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有关政策和知识等。引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增强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和诚信自律意识,切实规范加工制作人员的加工制作行为,营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不断加大对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食品安全信息员等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切实发挥其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中信息收集、情况上报、现场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要建立并实施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农村地区群众公示承办者登记、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 及时公布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的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按食品安全规范操作以及因食品安全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承办者。督促承办者提高诚信守法意识,引导广大群众理性聚餐。

  七、建立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机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基础保障工作。要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为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绩效考核的指标,及时通报考核结果,不断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设。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要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逐步建立适合农村集体聚餐特点的食品安全工作保障机制。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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