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自治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6-03-07 点击:1469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6-03-03
失效/废止日期: 2016-03-25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6-03-03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覆盖全领域、全过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规范我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和促进公众身体健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起草了《自治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发给你们(《条例(草案)》可在区局网站“公示公告”中下载),请各地州市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业主充分讨论,并对修改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归纳整理,于2016年3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法制处曹慧敏

  电话:0991—2613077(兼传真)

  E—mail:465672456@qq.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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