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6]1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6-01-11 点击:863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1-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种[2016]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侵犯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农业部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检查对象

  本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玉米、水稻(含杂交稻和常规稻)、棉花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

  1.检查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标签、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来源及去向等是否合法规范。

  2.抽样检测品种真实性和种子质量等事项。抽取玉米、水稻、棉花种子样品,开展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其中玉米、水稻种子还进行品种真实性等项检测(含未包装玉米、水稻种子)。

  (三)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省级自查和农业部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有关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农业部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省份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农业部将从有关省(区、市)抽查样品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统一组织检测。

  二、检测安排

  (一)品种真实性检测。农业部抽查玉米、水稻种子样品的品种真实性检测工作,分别由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承担。省级抽查样品的品种真实性检测,有检测能力的自行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可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玉米、水稻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农业部组织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检测标准分别采用《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 1432-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 1433-2014)。

  (二)种子质量检测。农业部抽查玉米、水稻、棉花种子样品的纯度田间鉴定由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检中心负责,净度、水分、发芽率指标由有关省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自行检测。农业部抽查棉花种子样品的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由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省级抽查种子样品的质量检测和纯度鉴定由各省(区、市)自行组织。

  三、时间安排

  1月20日前,有关省(区、市)完成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并将已抽查种子样品清单提交全国农技中心。

  1月22日前,全国农技中心从省级抽查样品中选择农业部抽查样品,并通知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分取样品。

  1月25日前,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根据农业部抽查样品清单,分取真实性等送验种子样品玉米300克、水稻150克,分别寄送至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分取品种纯度送验种子样品玉米520粒(分为2份各260粒)、水稻100克,分别寄送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江苏省农业种子南繁中心;分取棉花种子水分及净度、发芽率、品种纯度送验样品1000克以上,寄送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3月10日前,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和品种真实性检测机构,分别将农业部抽查样品的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结果和真实性检测结果,交由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检中心统一汇总后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3月15日前,品种真实性检验机构将农业部抽查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单邮寄并送达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立即通知不合格企业现场领取通知单并填写签收记录。

  3月底前,农业部抽查不合格企业如对真实性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异议材料报送全国农技中心,并抄报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有关检验机构和省级种子管理机构。

  4月10日前,全国农技中心组织有关检验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对企业所提异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对企业所提异议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交由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通知异议企业现场领取并填写签收记录。

  4月15日前,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提交并集齐不合格样品的电子及书面证据材料,交由全国农技中心统一汇总后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4月底前,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检中心汇总品种纯度田间鉴定结果并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效果。开展本次种子企业监督检查,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机构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履行种子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全国农技中心承担本次监督检查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指导,精心安排,科学实施,保障行动顺利开展。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细化方案,针对新修订《种子法》关于监督检查程序、品种真实性、生产经营档案等管理规定开展培训,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落实“双随机”要求,确保检查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要求,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种子监督检查。本次检查行动中,对于近年来农业部、各地各级农业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的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抽查比例不低于60%。对于其他种子企业,要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保证必要的检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农业部近年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以及受举报投诉企业的名单由农业部种子管理局通知有关省(区、市)。

  (三)启用网上管理平台,确保证据链完整。各抽样和检测单位务必完整、准确、规范填写扦样单,严格履行生产商确认、结果通知、异议处理等程序,留存书面凭证证据,及时逐个按样品整理,确保形成完整、可追溯的证据链。对于农业部抽查种子样品,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在每项具体程序完成后,立即将有关证据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上传至中国种业信息网种子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平台(www.seed.gov.cn),并将书面证据提交给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及时对不合格样品电子及书面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按时提交综合管理平台内的审核结果,集齐并妥善留存书面证据原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提交全国农技中心,由全国农技中心统一汇总后报送农业部种子管理局。

  (四)科学合理安排,确保质量和效率。本次检查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单位要倒排工作时序,按时完成检查、抽样、检测、证据收集固定等各项任务。有关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结果、数据信息的准确性,签字确认后按时报送。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反映。

  联系方式:

  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电话:010-59193114

  传真:010-59193195

  电子邮箱:zzjscjgc@agri.gov.cn

  2.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检中心,全国农技中心种子检验处

  电话:010-59194513

  传真:010-59194511

  电子邮箱:zhanglike@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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