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6-01-08 点击:3716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5-12-23
失效/废止日期: 2020-01-01
发布文号:农业部通告[2015]1号
实施日期: 2016-01-01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长江禁渔期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我部决定对现行长江禁渔期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鄱阳湖、洞庭湖;淮河干流河段。

  二、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类型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渔期间,凤鲚(凤尾鱼)、刀鲚(长江刀鱼)、中华绒螯蟹(河蟹)捕捞实行专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我部另行制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要采捕长江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在辖区水域内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管理,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农业部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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