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5-11-09 点击:2386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称白酒小作坊)生产行为,督促白酒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白酒食品安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贵州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
贵州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称白酒小作坊)生产行为,督促白酒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白酒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1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3〕244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白酒小作坊的普查登记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白酒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施设备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从事固态法白酒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白酒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实行普查登记制度,坚持保障安全、县域主导、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县级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的白酒小作坊开展普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白酒小作坊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白酒小作坊依法处置。白酒小作坊应当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将登记的白酒小作坊予以公布。
第六条白酒小作坊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对其生产加工的白酒食品安全负责,并公开承诺。白酒小作坊负责人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白酒安全标准、生产工艺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等。
第七条白酒小作坊应当建立基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加工全过程管理。采购的原辅材料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采购获得相应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加工固态法白酒,不得外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严禁使用工业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
第八条白酒小作坊生产销售预包装或散装白酒的,应当在其容器上加印或加贴标签标识。标签标识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白酒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酒精度)、登记证号、联系方式、原料、净含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警示语等。包装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满足白酒基本贮存和运输要求。包装物不得有毒有害,污染白酒。
第九条白酒小作坊应当定期将其生产加工的白酒委托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留存食品检验报告,接受监管部门检查。
第十条白酒小作坊应当记录进货查验、原辅材料采购、白酒生产数量、白酒销售数量、销售具体流向等信息,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白酒小作坊应当对记录台账、票据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监管部门检查。
第十一条白酒小作坊发现其生产加工的白酒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白酒小作坊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白酒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白酒小作坊集中的地区,应当成立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职责做好白酒小作坊监督管理和区域整治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食品监管部门要建立白酒小作坊监管工作档案,详细记录白酒小作坊的登记信息及变化情况,随时补充更新相关监管信息等。对环境场地、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拍照或摄像存档,做到客观真实,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白酒小作坊食品安全现状,制定白酒小作坊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加强白酒的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对于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六条各级食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白酒小作坊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黑窝点、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有下列行为的白酒小作坊,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生产假冒伪劣白酒的;
(二)外购食用酒精或外购原酒生产加工白酒的;
(三)生产加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等情况;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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