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受理灵宝香菇等产品申报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公告》(2015年第130号)

更新时间:2015-10-28 点击:1766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5-10-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5年第130号
实施日期: 2015-10-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日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申请对灵宝香菇等3个产品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河南、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委托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评定,灵宝香菇等3个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现将本次拟保护的产品及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申报单位

1

灵宝香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

2

灵宝大枣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

3

莞香、莞香制品(香粉、线香、盘香、塔香等)、莞香工艺品(莞香手珠、项链、摆件、雕件等)

广东省东莞市尚正堂莞香发展有限公司

    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申请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持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具体内容及理由。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431

  传真:010-82260138

  电子邮箱:wangchao@aqsiq.gov.cn

  质检总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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