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0-28 点击:1766
日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等单位申请对灵宝香菇等3个产品进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导则》《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评定通则》等规定,经河南、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我局委托中国生态道德教育促进会、北京万诚信用评价有限公司评定,灵宝香菇等3个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保护条件,我局拟对其实施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现将本次拟保护的产品及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申报单位 |
1 |
灵宝香菇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 |
2 |
灵宝大枣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政府 |
3 |
莞香、莞香制品(香粉、线香、盘香、塔香等)、莞香工艺品(莞香手珠、项链、摆件、雕件等) |
广东省东莞市尚正堂莞香发展有限公司 |
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262431
传真:010-82260138
电子邮箱:wangchao@aqsiq.gov.cn
质检总局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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