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更新时间:2015-09-08 点击:1228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06-12-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
实施日期: 2006-12-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一、发证产品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酒包括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

  配制酒是指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配制酒中包括露酒,主要产品例如:参茸酒、竹叶青、利口酒等。

  其他蒸馏酒是指除白酒外的,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例如: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种水果白兰地和水果蒸馏酒等。

  其他发酵酒是指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发酵剂(淀粉质原料需加糖化剂),经发酵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例如:清酒、米酒(醪糟)、奶酒等。

  其他酒的申证单元3个,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505。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配制酒。

  酒基↘

  提取→分离汁→调配→贮存→澄清处理→封装→成品

  原料→预处理↗

  也可经蒸馏后,再进行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调配及以后各工序。

  酒精度≤20%vol的产品,应在封装前增加杀菌工序;但同时糖度≥18%或pH≤3.5的产品可没有杀菌工序。

  如购入的是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没有预处理工序。

  根据不同的产品,分离汁和澄清处理的工序可不进行。

  2. 其他蒸馏酒。

  原料→预处理→发酵→蒸馏→贮存→调配→过滤→封装→成品

  白兰地和威士忌需经橡木桶贮存。

  如以淀粉质为原料,需经糖化后再发酵。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蒸馏或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

  3. 其他发酵酒。

  原料→预处理→发酵→分离→贮存→调配→除菌(杀菌)→封装→成品

  以淀粉质为原料的,需经糖化后再发酵。如产品为澄清的,需经澄清处理。杀菌工序也可放在装瓶后进行。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原材料的质量;2. 发酵或提取过程的控制;3. 贮存过程的控制;4. 稳定性处理;5. 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规范;2. 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除生产场所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具有与产品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处理车间、制酒车间、贮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场所。污水排放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企业是购买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不建原料处理车间。

  ⑴原料处理车间

  原料处理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去除杂物(杂质、泥土等)、破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如处理干燥的原料应满足防尘要求;如原料需要浸泡清洗,应满足排水的工艺要求。

  ⑵制酒车间

  制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配料、发酵或提取、调配、澄清处理的工艺要求。地面要坚硬、防滑、排水设施良好。如生产蒸馏酒,还需满足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和防火、防爆措施。如以淀粉质为原料的,应满足糖化工艺要求。

  ⑶贮酒车间(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设施和防尘、防虫、防鼠设施,库内温度、湿度应满足所生产酒种的贮存要求。

  ⑷包装车间

  应能防尘、防虫、防蝇、防鼠;要清洁卫生。应与洗瓶间分开。

  ⑸成品仓库

  库内应阴凉、干燥,有防鼠、防虫、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⑴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产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和容器等,必须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会与产品产生化学反应或污染产品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平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

  ⑵各车间、仓库应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⑶贮酒车间、制酒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灯具、开关和防爆泵;灯具需使用安全防护罩。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处理设备;2. 发酵设备或提取设备;3. 贮酒设备;4. 灌装设备;5. 生产蒸馏酒需有蒸馏器;6. 生产其他发酵酒需有除菌或杀菌设备;7. 生产白兰地、威士忌需有橡木桶。

  如企业是购买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不具备原料处理设备。

  四、相关产品标准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 17204-1998《饮料酒分类》;GB2757-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GB11856-1997《白兰地》;GB /T 11857-2000《威士忌》;GB/T 11858-2000《俄得克(伏特加)》;QB/T 1981-94《露酒》;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采购的原辅料必须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 分析天平(0.1mg);2. 干燥箱;3. 恒温水浴锅;4. pH计;5. 酒精计;6. 酒精蒸馏装置;7. 分光光度计。

  酒精度≤20%vol的产品,还需具备以下检验设备:

  1.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 微生物培养箱;3. 消毒锅;4. 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栏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酒精度

 

3

*

 

4

食品添加剂

*

 

5

标签

 

 

6

净含量

 

 

7

细菌总数

仅对酒精度≤20%vol露酒

8

大肠菌群

仅对酒精度≤20%vol露酒

9

肠道致病菌

*

仅对发酵酒

10

总糖

仅对露酒

11

滴定酸

仅对露酒

12

甲醇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13

杂醇油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14

氰化物

*

仅对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的蒸馏酒和配制酒

15

*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16

总酯

*

仅对威士忌、俄得克

17

总醛

*

仅对威士忌、俄得克

18

总酸

*

仅对威士忌

19

碱度

*

仅对俄得克

20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

*

仅对白兰地

21

*

仅对白兰地

22

企标中的其他项目

 

 

 

企业标准中应有酒精度、感官指标;酒精度≤20%vol蒸馏酒和配制酒应有微生物指标。

  (二)判定原则: 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品种,每个申证单元分别抽取一种产量最大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人员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样品当场封存,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企业人员的签字及抽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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