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恢复生产销售椰岛牌鹿龟酒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5]529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5-09-02 点击:1206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9-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稽函[2015]529号
实施日期: 2015-09-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妥善解决椰岛牌鹿龟酒涉嫌添加那非类化学物质有关问题的请示》(琼食药监〔2015〕6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产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2015年第45号)的要求,你局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抽取了前期检出问题的同批次产品及其他4批次产品,送广东、海南等地检验机构检验,未检出那非类化学物质。同时,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召回的同批次产品进行了抽检,也未检出那非类化学物质。

  针对上述情况,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前期检出那非类化学物质的样品留样、同批次召回产品以及其他批次产品进行检验,未检出那非类化学物质。鉴于此,同意你局提出的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生产销售的请求。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已要求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四川合泰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前期的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等进行全面调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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