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1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5-08-13 点击:1116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8-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牧[2015]21号
实施日期: 2015-08-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经商环保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和畜产品供给需要,对禁养区划定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防止因禁养区的不当划定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冲击,努力确保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处理好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及时了解并报送禁养区划定情况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配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畜禽禁养区划定进展情况。8月31日前,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目前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县(区、市)的禁养区面积、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数量和养殖规模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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