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6-30 点击:1610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3-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切实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动态,现就做好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组织领导

  畜禽产品是重要“菜篮子”产品。畜禽屠宰统计监测既是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各级政府研判畜禽养殖形势和畜禽产品市场走势,引导畜禽养殖、稳定市场供应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农牧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全面掌握畜禽屠宰行业现状,为政府出台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政策,引导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决策参考。

  二、精心组织,全面摸清畜禽屠宰企业基本情况

  2012年,商务部、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开展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近年来,各地生猪屠宰企业变动情况比较大,各级农牧部门要在前期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基础上,全面了解本地区畜禽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按照《畜禽屠宰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要求》(附件1),对本地区畜禽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数据准、情况明,夯实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基础。要建立健全畜禽屠宰企业基本信息书面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及时在农业部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业务系统中更新。

  三、确保质量,及时调整畜禽屠宰统计监测样本企业

  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本地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样本企业监管,动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无法承担统计监测任务的样本企业,要及时报请省级农牧部门进行调整。各省级农牧部门要按照《畜禽屠宰监测样本企业调整要求》(附件2),将调整后的周报、月报(季度报)样本企业名单报送我部。各省调整前的样本企业名单请与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联系获取。

  四、扎实推进,认真做好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工作

  各级农牧部门要抓紧建立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员队伍,加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培训,进一步提高屠宰企业信息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推动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要求,切实加强信息督报管理,认真做好样本企业信息催报和审核工作,督促样本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进一步提高统计监测信息报送质量。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要做好农业部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确保系统功能完善、运行平稳,为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上报工作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确定1名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员,负责督促、审核、汇总本地区屠宰企业上报的屠宰监测信息。请于2015年3月25日前将信息员表(附件3)报送我部兽医局和屠宰技术中心。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15年5月31日前,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材料以省(区、市)为单位汇总,加盖公章后报送我部兽医局和屠宰技术中心,电子版材料请一并发送。

  (三)附件表格可从农业部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业务系统下载。

  联 系 人:

  农业部兽医局 李汉堡 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 马冲

  联系电话:010-59193344 59194442

  传 真:010-59194767

  电子邮箱:tuzaichu@163.com

  附件:

  1. 畜禽屠宰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要求

  2. 畜禽屠宰监测样本企业调整要求

  3. 畜禽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员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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