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469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更新时间:2015-05-29 点击:1944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5-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5]46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实施过渡期等有关问题的建议》(中国食协〔2015〕23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于2015年5月24日正式实施,请你协会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做好行业贯彻实施。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名称修改带来的旧版标签标识问题,经研究,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2016年6月30日前生产的食品,允许其标签标识继续使用GB 2760-2011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2016年6月30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进行标签标识。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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