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5-05-27 点击:74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工作方案,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国家总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求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积极配合各级检察机关开展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按照国家总局要求,现就我区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监管部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好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通知如下:
一、树立合作意识,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这次检察机关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重点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案件查处情况、涉刑案件移送情况,以及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等职务犯罪。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好这次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近年来查办的行政执法案件认真梳理,符合移送条件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切实杜绝稽查办案中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现象。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贪污贿赂等违纪、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监察机关、相关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好涉刑案件移交工作
当前,受部分地区机构改革进展较慢,执法人员变动大、新人多以及维稳工作压力大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在稽查执法办案中存在着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处罚不到位、涉刑案件该移交未移交等现象。对此,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办案程序,落实执法主体责任,提高办案质量。对发现的食品药品案件线索要深刻分析,深挖扩线,追查违法源头。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和自治区局有关要求,公开本单位适用一般程序和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延迟和缺项。
三、完善制度和机制,构建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长效机制
“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是加强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刑衔接工作的重要机遇,各级监管部门通过办案和调研,同公安、检察机关共同研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律、特点,建立、完善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发现途径和打击、预防机制,积极向公安机关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涉刑案件,配合做好食品、药品等产品的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各级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要注意总结涉刑案件标准、程序和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解决执法办案中的实际问题。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自2015年5月起,按季度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报送上季度食品药品案件查处、移送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如有重大事项,随时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局报告。
联 系 人:谢振明
联系电话:0991-2620420,2672331(传真)
电子邮箱:xjjcj@xjda.gov.cn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