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5]1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5-01-15 点击:1106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5-01-09
失效/废止日期: 2015-04-30
发布文号:农办种[2015]1号
实施日期: 2015-01-09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我部决定开展2015年农作物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检查对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从事玉米、水稻(含杂交稻和常规稻)、棉花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其中,对于近年来在开展种子市场监管中发现有问题的企业、维权企业举报的和农民投诉的企业,应作为重点监管企业,要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于重点监管企业包装经营的所有品种,要进行全覆盖抽样;对于其他企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抽样。

  (二)检查内容

  1.检查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来源及去向、包装标签、相关生产和销售合同等是否合法规范。

  2.检测品种真实性和种子质量。抽取玉米、水稻、棉花种子样品,开展净度、水分、发芽率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鉴定,其中玉米、水稻还要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

  我部将从各省(区、市)组织开展的企业监督检查行动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统一组织开展检测。同时,我部将组织对有关省份重点企业开展督导检查。

  二、检测安排

  (一)品种真实性检测。我部抽查种子样品的品种真实性检测工作,由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统一安排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省级抽查样品的品种真实性检测,有检测能力的自行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可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品种真实性检测对照采用我部收集的审定品种标准样品,检测方法采用SSR分子标记法,检测标准采用《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NY/T1432-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3-2014)。

  (二)品种纯度鉴定。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检中心负责我部组织抽取玉米、水稻种子样品的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检测结果汇总。玉米、水稻种子样品分别寄送山西省农业种子总站、江苏省农业种子南繁中心。其他样品的纯度鉴定由各省(区、市)自行组织。

  (三)其他指标检测。我部抽查玉米、水稻种子样品的水分、发芽率、净度指标,由有关省级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自行检测。农业部棉花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棉花种子抽样及相关检测工作。

  三、时间安排

  1月23日前各省(区、市)完成企业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并将已抽查种子样品清单提交全国农技中心种子检验处;

  1月26日前全国农技中心从中选定我部抽查样品清单;

  1月27日前有关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按照我部抽查样品清单及有关要求,寄送种子样品;

  3月15日前有关检验机构将我部抽查样品的净度、水分、发芽率和品种真实性检测结果,交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检中心统一汇总后,报送我部种子管理局;

  4月底前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检中心将我部抽查样品的品种纯度田间鉴定结果报送我部种子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种子企业监督检查行动是加强市场源头治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选派业务骨干,强化培训指导,确保顺利完成行动任务。

  (二)规范抽查程序。在2014年种子打假专项行动中,一些地方在抽样、生产商确认、结果通知、异议处理、证据链收集保存等环节程序不规范,直接影响后期查处工作开展。各抽样和检测单位务必严格规范抽样、检测等程序,妥善留存取证、送达等证据,及时按样品逐个整理备查,确保证据链完整、可追溯。对被抽查企业和标称生产商不在同一省份的,省际间要加强沟通配合,生产商所在省份种子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抽样检测单位完成样品确认和结果通知等工作。

  (三)加强跟踪检查。对重点监管企业,本次行动中不能提供种子样品的,抽样单位应要求企业提供其计划进行包装经营的所有品种名单及包装入库时间,并出具接受检查的书面承诺。抽检单位要进行跟踪检查抽样,确保抽取其包装经营的所有品种。

  (四)按时完成任务。本次行动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有关单位要倒排时间表,按时完成各项任务。有关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数据信息的准确性,签字确认后按时报送。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部种子管理局反映。

  联系方式:

  1.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电话:010-59193114,传真:010-59193195,电子邮箱:zzjscjgc@agri.gov.cn。

  2.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检中心、全国农技中心种子检验处,电话:010-59194513,传真:010-59194511,电子邮箱:zhanglike@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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