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52号)

更新时间:2014-12-19 点击:4477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发布日期: 2014-12-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5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你协会《关于关于明确食品添加剂低聚果糖(蔗糖来源)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请示函》(中食添协函【2014】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原卫生部2012年第6号公告增补了低聚果糖(蔗糖来源)的质量规格要求,其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2012)中关于低聚果糖(菊苣来源)的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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