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更新时间:2014-09-03 点击:1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做好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粮食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联合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宣传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告》宣传培训,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准确掌握《公告》规定,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认真落实《公告》要求。要认真做好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调整的解读工作,食品风险评估中心要继续加强对地方开展《公告》宣传解读工作的指导。
二、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和我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号),加强对涉及含铝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对已备案标准与《公告》要求不一致的,一经发现,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修订原企业标准,并重新备案。
三、各地要积极配合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公告》实施的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量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及时了解和收集《公告》执行情况,共同做好《公告》的实施工作。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食品司。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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