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4-08-04 点击:1034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消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求。2014年1月22日,质检总局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停止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4〕26号),决定自2013年12月28日起,停止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备案工作。为明确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保障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方应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明确计量检定规程立项、审定、审批、发布、复审等各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计量器具已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不得制定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三、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方应从质检总局指定网站(www.cma-cma.com)及时了解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制定计划。
四、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方应建立公示制度。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前应在质检总局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征求意见;每年应将正式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编号、名称在指定网站(www.cma-cma.com)上向社会公开。
五、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方应建立计量检定规程档案,认真保存规程立项、审定和发布等环节的档案资料。
六、质检总局不定期对新发布的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抽查,对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冲突、规程内容严重违反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责成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方修改或撤销。
七、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如第三方举报或投诉,质检总局将指定相应的全国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核查。举报或投诉问题一经查实,质检总局将责成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方暂停实施,立即修改或撤销相应规程,视情况予以公告。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质检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质检总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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