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4-07-01 点击:1008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2014-06-30
失效/废止日期: 2014-07-31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4-06-30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报送国务院。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送国务院的送审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11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aftl@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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