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4-06-13 点击:977
为规范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促进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推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1日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促进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文化传承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农业文化遗产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指农业部认定公布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本办法所称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简称遗产地),是指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初始申报地。
第三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应当遵循“在发掘中保护、在利用中传承”的方针,坚持“动态保护、协调发展、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并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
遗产地人民政府是遗产保护与管理的主体,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负责制定管理制度、保护与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规划由遗产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实施。
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纳入遗产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规划应当明确遗产的整体范围和核心保护区域范围、特征及价值,保护与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机遇与挑战,保护与发展措施等,且应当符合农业部有关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规定。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申报,由遗产地的县级或市(地)级人民政府通过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评审后认定。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由相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程序联合申报。
第八条 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统农业系统,应当符合农业部发布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标准》,具备活态性、动态性、适应性、复合性、战略性、多功能性、可持续性、濒危性等特征。
第九条 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书;
(二)该传统农业系统的保护与发展规划;
(三)该传统农业系统的管理办法;
(四)反映该传统农业系统的图片和影像资料;
(五)申请地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第十条 申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一)各传统农业系统所在地的县级或市(地)级人民政府按照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筛选评审后,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
(三)农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意见;
(四)农业部根据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专家意见,认定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一条 遗产地应当根据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域范围、界限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遗产地应当设立或明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遗产地应当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遗产保护与传承,且不影响遗产地生态环境、农业资源的前提下,遗产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宣传推介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并拓展遗产系统的多功能。
第十四条 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各功能区内设置服务项目的,应当符合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并与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落实。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对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尊重遗产所在地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广泛吸纳农民参与,构建以农民为核心的多方参与和利益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统一使用农业部公布的唯一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相关的名称、概念、标识等内容,应当报该遗产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遗产地应当在该遗产获得农业部认定后6个月内在遗产核心区域设立醒目标志,标志内容应当包括“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字样、“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遗产的名称、遗产管理机构名称和该遗产的相关说明(包括遗产的名称、主要特征、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范围和功能区等)。标志的设立不得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遗产地应当在该遗产获得农业部认定后1年内在遗产核心区域或其他适宜地点设立遗产展示厅,宣传农业文化遗产概念内涵、传统技术、景观资源、历史文化、民俗风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遗产地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执行辖区内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与发展规划,并进行统一管理;
(三)负责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日常监测和维护,调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的农业资源、农业文化、传统知识和技术体系并建立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遗产地的生态环境、农业文化、传统知识和技艺;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生态与生产价值;
(五)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展示、教育培训、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六)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农业资源和遗产传承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教育参观、休闲旅游等活动;
(七)每年向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年度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管理工作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在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生重大改变、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事件时,遗产地的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由农业部列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遗产地应当针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进行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农业部撤销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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