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4]24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4-05-30 点击:682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5-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医[2014]2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为加强兽药残留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兽药残留监控水平,我部将组织开展2014年度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项目

  (一)猪肉中氟苯达唑、噻苯达唑残留检测。检测方法为动物性食品中氟苯达唑、噻苯达唑及代谢物残留量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

  (二)鸡肉中金刚烷胺残留检测。检测方法为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二、参加单位

  各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承担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任务的单位及省级兽药监察所参加猪肉中氟苯达唑、噻苯达唑残留检测项目。已配置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的单位还应参加鸡肉中金刚烷胺残留检测项目。

  三、组织实施

  我部兽医局负责验证试验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公布能力验证结果和通过能力验证的单位名单。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验证试验活动具体实施工作。考核样品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备,统一编号。参加考核的单位集中领取样品,随机抽取。每个考核项目发放一份平行的考核样品。领样后96小时内报送检测结果。

  四、样品制备、验证与保存

  (一)猪肉中氟苯达唑、噻苯哒唑残留检测

  样品制备:自购不含药物的猪肉,均质,经检测确认,分装,添加标准溶液后制得。

  (二)鸡肉中金刚烷胺残留检测

  样品制备:自购不含药物的鸡肉,均质,经检测确认,分装,添加标准溶液后制得。

  (三)稳定性检验

  随机抽取制备好的样品进行冻融试验及-20℃以下保存的稳定性试验。

  (四)储存和运输

  样品在-20℃以下保存。领取样品时,采用泡沫箱加冰袋。

  五、结果判定标准

  考核结果判定标准根据以下3方面综合判定。任一项不合格者均判为不合格。

  (一)回收率情况

  猪肉中氟苯达唑、噻苯哒唑残留检测回收率范围在60%-100%之间判为合格,超出该范围判为不合格。鸡肉中金刚烷胺回收率范围在70%-120%之间判为合格,超出该范围判为不合格。

  (二)药物定性情况

  药物定性正确判为合格,定性错误判为不合格。

  (三)原始记录情况

  原始记录与结果不对应者判为不合格。

  六、进度安排

  (一)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请填写《2014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于2014年5月26日前传真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二)培训。2014年6月9日-10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开展检测方法培训活动。

  (三)领样。2014年6月11日,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集中领取样品。

  (四)检测。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在领取样品后96个小时内完成检测,并按规定格式(附件2)填报检测结果。检测结果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和原始检验记录及相关图谱等一并寄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五)结果分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3周内完成检测结果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2014年7月组织召开能力验证结果评议会,并于7月底前将能力验证结果报我部兽医局。

  (六)。补验考核。2014年9月,根据第一次考核情况,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能力验证补验考核,考核时限、结果报送与统计分析等要求同第一次考核。10月底前前将能力验证补验考核结果报我部兽医局。

  本通知未尽事宜,能力验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联系。

  联 系 人:王鹤佳、孙雷

  电话:010-62103656、010-62103654

  传真:010-62103659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中关村南大街8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邮编:100081

  附件:

    1.2014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2.2014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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