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4-05-30 点击:7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持续做好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获证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现对2013年度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就2014年监管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一、2013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总体情况
截止2013年底,我国食品农产品有效认证证书114237张,从事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57家。2013 年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有:
(一)获证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
委托认可中心组织山东、广东、福建、江西等4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100家食品农产品认证获证企业进行了网格化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5个地方局共有415名地方认证监管人员参加了培训,106人员参加了监督检查。
经监督检查共5家企业(有机产品认证1家,HACCP认证4家)被检查组评为“较差”(见附件1)。有机产品获证企业的问题主要存在于投入品风险控制、文件管理与农事记录、缓冲带与平行生产等生产现场等环节;涉及认证机构的问题主要在企业风险控制、对获证企业的监督和持续跟踪、审核实施等环节。HACCP获证企业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管理体系文件、生产现场、企业人员能力和意识等方面;涉及认证机构问题存在于审核深度、审核实施过程、不符合实施规则等方面。
(二)有机产品专项监督抽检
委托认证认可研究所组织对有机产品生产、销售量较大的天津、上海、河北、浙江、黑龙江5个省市的流通领域及3个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的生产领域开展了监督抽检。抽检重点为粮谷类、茶叶、蔬菜、水果、乳制品、酒类、水产品等7类有机产品,由地方两局负责抽(购)样和产品认证真实性核查,由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等5家检测机构对经认证真实性核查确为有机产品的样品进行检测。此次监督抽检采用了多残留快速检测技术,总检测指标602项,每个样品检测指标在20个以上。
抽检结果显示流通领域违规使用有机产品标识现象比较突出,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合格率相对较低。本次抽查的377批次中58批标称为“有机”的产品(均来自流通领域)为假冒认证或已认证失效,占15.3%;对认证有效的296个产品检测结果显示,6个批次产品不合格,占2.03%。检测不合格的均为茶叶产品(见附件2),不合格项目主要是:三氯杀螨醇、联苯菊酯、甲氰菊酯等农药。
(三)日常监管情况
各地方局2013年在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日常监管中共派出13590人次,投入经费573万元,检查获证企业8555家(次),发现违规行为立案调查177起,已处理完毕56起。(监管总结报送情况见附件3)各局发现的食品农产品认证违规行为主要有:获证企业、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伪造、冒用、超范围、超期使用认证证书行为及未按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认证,伪造、冒用、超范围、超期使用认证标志行为。各地质检部门还与当地工商、农业等部门建立监管联动机制,从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加强了对食品农产品认证活动及获证产品的监管。
二、2014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部署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和支树平局长“主动改革、更有作为”的要求、以及国家认监委2014年工作要点,根据对2013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发现问题的分析及两局建议,2014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重点工作如下:
(一)做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和宣贯工作
结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13年155号)正式实施,各地方局应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涉及标志使用、转换认证等日期判定依据《质检总局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执行,对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进口有机产品入境验证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开展。各地质检部门、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要进一步向有机生产、销售、进出口企业和消费者宣传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和正确辨识有机产品方式,配合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系列宣传、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等做好相关工作。
(二)开展监督检查,落实主体责任
1.地方质检部门。今年国家认监委将以有机产品(含进口有机产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HACCP认证为重点继续开展获证产品抽检、获证企业见证检查、示范区网格化检查等专项监督检查。各地方质检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风险特点开展日常监管。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整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管、认证监管力量,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获得HACCP认证有效性的监管,推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提质增效升级。根据2013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情况,今年相关认证制度的监督检查重点是:
(1)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对投入品关注情况;企业是否有使用禁用物质现象,是否保存采购、使用投入品记录;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有机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有机产品销售证使用情况;进口有机产品是否符合规定;环境和产品检测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对有机生产缓冲带设置、平行生产、物料衡算、轮作计划制定和执行等关键生产环节审核及企业实施是否到位等。
(2)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认证机构是否存在HACCP认证与FSMS认证共用同一认证方案情况;认证机构是否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认证制定专项审核指导书;认证机构审核员的审核深度和审核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认证机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HACCP认证时,是否重点关注企业符合出口目的国法律法规的情况。认证机构赴境外开展HACCP认证(含乳制品HACCP认证)时,是否重点关注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情况(如食品标签标识等)。
(3)清真食品相关认证。各地方局应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 要求,配合当地食品安全办、民族工作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清真食品(含进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重点查处未经批准开展清真食品认证,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国内设立的清真食品认证机构要依法取缔。
2.各认证机构。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应自觉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中与食品认证相关条款,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提示,加强认证活动和发证后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有效控制和降低风险。各机构要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环节的相互分开,不得将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三)加强风险管控,实现监管联动
国家认监委将继续加强舆情收集和处置,各地质检部门要通过收集和分析媒体报道、消费者申投诉、信访、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网友网上留言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及时对食品农产品认证风险信息进行排查、识别和反馈。各地质检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食药监、农业、环保、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监管联动,对认证活动的监管信息及时与认可机构、认证认可协会等部门进行沟通,违法违规行为主体涉及异地机构、企业的,应做好案件移交和协同查办、处置,提高监管效果。对涉及有机产品、清真食品、进出口食品认证活动等申投诉、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统一协调、联动的,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相关部门取得联系。
三、2014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
请各局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局整体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日常监管工作,并做好总结与上报。
(一)请各局明确一名处级干部和一名科级干部分别作为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并于5月10日前将人员姓名、职务、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发送至organic@cnca.gov.cn。
(二)请各局于2014年10月15日前将2014年度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总结和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通过办公系统报我委。
(三)各局食品农产品认证日常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信息可随时报送我委。
联 系 人:刘磊;孙璐;张剑。
联系电话:010-82260830;010-82262765
传 真:010-82260757
电子邮件:organic@cnca.gov.cn;zhangjian@cnca.gov.cn
附件:1.2013年食品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被评为“较差”企业名单
2.2013年有机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名单
3.2013年地方质检两局日常监管总结报送情况统计表
4.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国家认监委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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