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4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4]3号)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更新时间:2014-05-21 点击:718

发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14-03-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财关税[2014]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4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4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

  1.农业部2014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4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4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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